案例一: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案
2026年1月12日,石峰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湖南某某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在石峰区田心大道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洒水抑尘有效防尘降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的规定,石峰区城管局依法对当事人湖南某某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

案例二:车辆未密闭运输造成物料遗撒污染路面案
2026年1月13日,石峰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株洲市某某渣土运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车辆在石峰区田心路运输渣土过程中因未采取密闭措施,造成物料遗撒污染路面。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的规定,石峰区城管局依法对当事人株洲市某某渣土运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伍仟元整(¥5000.00)。

案例三:未取得行政许可从事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案
2026年4月13日,石峰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株洲某某物流贸易有限公司在石峰区清港路未取得行政许可处置城市建筑垃圾。
其行为违反了《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应当取得城市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
根据《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行政许可从事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石峰区城管局依法对当事人株洲某某物流贸易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叁仟元整(¥3000.00)。

案例四:未取得行政许可从事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案
2026年4月25日,石峰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刘某在石峰区田心路未取得行政许可处置城市建筑垃圾。
其行为违反了《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应当取得城市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
根据《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行政许可从事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石峰区城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刘某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叁仟元整(¥3000.00)。

案例五:车辆未密闭运输造成遗撒建筑垃圾案
2026年5月15日,石峰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长沙某某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在石峰区清霞路因未采取密闭运输造成遗撒建筑垃圾。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和《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处置城市建筑垃圾应当按照规定的范围、方式、路线、时间、地点等进行堆放、运输、倾倒、处置,不得沿途丢弃、遗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和《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第十六条规定,不按照规定的方式、路线、时间运输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石峰区城管局依法对当事人长沙某某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壹万零捌元叁角整( ¥10008.30)。

来源:区城管局
编辑:仇昱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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