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令第273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16〕46号)、《株洲市财政局、株洲市地方税务局、株洲市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株洲市中心支行关于转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株财发〔2017〕8号),现将2020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象
区直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辖区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时间
2020年4月7日至5月31日
三、地点
株洲市石峰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
四、要求
1.4月7日至4月30日期间办理,用人单位应提前1个工作日,与区政务服务大厅电话预约办理(预约电话0731-22232622)。
2.请相关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安排无感冒症状的工作人员,持已安排就业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审核认定须提交的材料明细及申报表下载地址:http://www.zzdpf.org.cn/A/?L-7641476544.Html),到区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申报办理核定手续,未在规定时间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将全额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用人单位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一般按月缴纳,安排有残疾人的单位,须同时提供由区残联出具的审核认定书。
五、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依法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咨询电话:0731-22232651
株洲市石峰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4月3日
相关链接: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落实中央有关疫情防控税费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的通知》http://hunan.chinatax.gov.cn/show/20200331525534
来源:区残联
编辑: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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